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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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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过户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房产赠与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赠与合同; 4、房屋产权证;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赠与过户需准备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赠与公证书; 3、房屋平面图; 4、契税完税凭证; 5、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提交《已购公有住房确认表》; 6、委托代理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7、属于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8、属于个人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共有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9、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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