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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在上海死亡如何处理

2022-05-03
请问您所述公房在上海? 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因此您如果在他处没有住房,可以申请更改租赁户名,继续承租。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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