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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丧假有一至三天。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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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安徽省产假合计是158天。 根据之前的政策,安徽省产妇的基础产假是98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所以安徽省产假合计是158天。如果发生难产、剖腹产等情况另有假期规定。
安徽的产假至多有158天。国家对女职工规定的产假是98天,而当地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了产假和陪产假,其中增加的产假是60天,而陪产假一般是10天,如果夫妻异地生活的,陪产假是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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