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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标准如下: 一,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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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横等。,无事生非。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视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借口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视为寻衅滋事,但矛盾是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侮辱、恐吓他人或者损坏、占用他人财物的,一般不视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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