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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调解在前,处理在后的原则调解在前,处理在后的原则是指在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土地权属争...
1、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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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土地纠纷的程序如下: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申请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争议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就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注意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否则协议无效。协商不成,则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避免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必须强化土地的统一管理,进行地籍调查和明确权属地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和核发证书工作。土地纠纷的处理采用属地管辖的原则,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解决土地纠纷有四种方法: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协议;2。调解解决方案,要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组织进行调解;3。仲裁解决方案,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绝履行有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双方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提取诉讼。法院一般坚持可以调整、判断、判断、判断结合、案件结束的原则,能调解的案件作出判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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