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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借用性质确定关系。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
关系需要根据借款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同意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借款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款人按照合同要求登记人(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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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借名购房政策房。在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可能首先遇到举报等风险。即使买了,由于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也很多。而且名义产权人和投资人往往有亲戚朋友同事等亲密关系,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当发生纠纷时,投资者无法证明购房款是自己支付的,导致钱房两空的局面时有发生。二是借名购买普通房屋。1、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同样,如果投资者不能证明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就很难获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2、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后,在将房产产权转让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无法清偿的债务,或者存在离婚纠纷,房产很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者名义产权人发生事故,可能导致继承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3、即使名义产权人没有违约或诚信行为,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让给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承担相应的税费。
借名(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法律风险 在近期的法律咨询中,有很多人咨询是否可以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名义产权人事后不承认,真正出资购房人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和自己真正出资的事实,要想取回房产或收回购房款很难。 2,如果名义产权人在外面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要求查封该房产并要求拍卖,到时真正出资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3,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产。 4,如果银行最后查明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依据相关贷款合同,提前解除合同。 5,如果名义产权人偷偷的出售该房产,购买(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此房产,真正出资购房人以后无法追回此房产,且若名义产权人将卖房款挥霍或卷走,真正出资购房人可能会财楼两空。 由于法律上首先推定房产证上的人是产权人,作为实际出资人要推翻法律上的这种推定,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双方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必须提供自己才是真正出资的人。
在“借名合同”案件中,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或要求登记名义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判实务中一般以“借名”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而不予支持。实践中,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件纠纷,往往形成出名人享有所有权,借名人享有使用权的尴尬的裁判结果。而以保障房政策为依据认定借名行为无效,不仅违反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并优先适用的原则,而且亦明显违背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势必又会鼓励悔约不诚信行为和投机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对实际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的借名人来说,难以实现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而对购买人再次转让已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采取区分转让房屋是“老房”还是“新房”分别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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