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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了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的责任限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可以看到,被保险人有责任,要赔偿的限额,最高为12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要赔偿的限额,最高为12100元。
交强险如果被保险人有责任时,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对医疗费用最高赔偿为10000元,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为11000元,医疗费用最高赔偿为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为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多赔偿有责任部分,也就是一万医疗费,因为没有死亡,所以死亡伤残赔偿部分是不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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