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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
我们在分割股票时,其实并不是分割股票本身,而是在分割股票所代表的利益。 因为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是具有很大风险性的,股票分割后可能因为行情较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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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被告请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已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共同决定,由赵某给付王某相应补偿金,养老保险归赵某所有。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主要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养老保险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相当于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一、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 二、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可采用这种方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在不退保的情况下,属于人寿保险中死亡保险的,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
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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