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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房屋交付,交付租赁物不是租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以交付租赁物为租赁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 1、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不再续订租赁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失的,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在出租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5、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租赁物灭失;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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