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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两种情形: 一是,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对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在20日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行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对因出现合理的客观原因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应延长期限。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应当符合几点要求:一是其延长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三是延长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行为未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主要有两种形式:争讼撤销和依职撤销。前者是指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诉诸争议处理机关时,由该机关对该争议审查后,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主要有复议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形式。复议撤销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作出;诉讼撤销由人民法院作出。后者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职权直接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情况。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除诉讼撤销外复议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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