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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不是每个招标工作都有直接对应的条款。但是,可以用现有的规定来解释。第一,《标准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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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上述是基本原则。根据不同采够主体及标的属性的不同有一些补充。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应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后才能组织自行招标采购。
正常情况下所谓的招标主要是工程招标和货物采购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招标规定,招标人是根据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过程是投标人提出投标项目后,制作投标文件,发出投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来投标(提交申请),最终投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约定)的过程。招标可以是对于采购内容的竞争活动(即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等产品类卖家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的交易行为),也可以是销售内容的竞争活动(即销售土地、汽车牌照、矿物等资源类买家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的交易行为)。因此,投标人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但无论如何,永远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否则投标就没有意义了。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招标。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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