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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福建生育二胎的情形有: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在办理收养手续期间意外怀孕的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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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是一样规定的)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根据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你所说的情况,经计生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再生一个。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夫妇已有两个孩子,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允许再生一个孩子:(1)两个孩子中有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妇可以再生(2)再婚夫妇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3)再婚夫妇再婚前没有孩子,另一方已有一个孩子,双方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4)夫妇是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法律规定的五国家庭法规定的情况。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一方定居,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村里5年以上,所生子女按照相关规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定金第四项规定。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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