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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迁入,另一种是迁出,第三种是区县的转移。1、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应及时回复。对方保险金转移后,应与会计部门一起审核保险金。确认后,应向迁入区县的农业保险机构发出会计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的保险金收据。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明进行审核,资金和账户应一致。2、因户籍迁入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当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会保障办公室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让申请、户籍转让证明等。乡(镇)社会保障办公室检查后,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的缴费证明、户籍转让证明材料、申请书和缴费记录卡提交区县级管理机构。3、区县转让除缴费单位变更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变更。
基本养老金转移在全国范围内都可办理,具体是由转出地社保局开出缴费证明交转入地社保局,再由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即可,全国人社部门网站都可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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