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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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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监视居住的对象有: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等。
适用于监控居住的对象有: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监视居住;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等。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4、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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