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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赔偿请求人为受损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损公民死亡的,继承人和其他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请求均须符合一定条件。行政赔偿条件如下: 1、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只有符合法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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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情形之一时。具体见《国家赔偿法》第3、4条和第15、16条。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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