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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2012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现予公布,自1月18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于1月5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2月16日修订,并于1月18日发布[1999]《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被的,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同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对按照前款规定被释放或者被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移送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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