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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级别为例:他是法学硕士,高级政工师,处级审判员。【2】中级法院一般是处级单位。【3】资料来源:北京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也是需要先确定诉讼的具体标的,一般情况下会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说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会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法院受理了案件后发现不具备该案件的管辖权时,也是需要及时的将案件移交至其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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