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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能否对部门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2-01-12
1.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不能对部门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你是针对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北京市交通委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交通委以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无暴力犯罪记录”条款为由,驳回了你的的复议请求。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你应以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及北京市交通委为国土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3.交通运输部并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此,你起诉交通运输部不会被受理。你应向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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