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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分公司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一般由其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办理了营业执照,也可以作为独立的...
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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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4、如果是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根据《》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不需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如果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这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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