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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拆迁方提出的奖励期问题。许多拆迁方为了让被拆迁者更快的签约往往会规定一个奖励期限,在这个期限里签约的业主可以多得到一些补偿。但事实上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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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有:一、房地产属于房地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纠纷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房地产纠纷产生后,根据纠纷涉及的标的大小,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中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除仲裁协议无效外。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经相关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纠纷、拆迁人与拆迁补偿、配置等不能达成协议,由拆迁住宅主管部门裁定,仍不服此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此处理仍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股权诉讼要注意的问题: (一)涉外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未经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未生效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 (四)涉外股权转让“优先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问题
1、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需要,是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2、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它是外交特权中的重要内容。赋予外交代表司法豁免权,不仅是尊重外交代表派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而且也是确保外交代表在驻在国有效执行职务的需要。 司法豁免权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豁免权。外交代表在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绝对的,即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外交代表在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从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完全性和有限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到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其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则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驻在国法院有权管辖。所谓私人事务,主要包括: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与他人发生的继承诉讼;外交代表超出职务范围而从事商业活动所发生的诉讼。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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