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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一般需要通知保证人,如果变更的事项影响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的,还要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变更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
变更主合同需要通知保证人,并且应当取得保证人对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主合同内容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变更后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然需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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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变更无需通知债权人。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需要通知债权人,应当自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主合同的,如果是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该变更对保证人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法人股东变更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减资、清算需要通知债权人,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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