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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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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受理、办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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