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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瑕疵证据,因其往往是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情形,以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证明利益权衡上,瑕疵证据有其存在的价值,故立法也未直接将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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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瑕疵证据,因其往往是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情形,以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证明利益权衡上,瑕疵证据有其存在的价值,故立法也未直接将瑕疵证据排除,而是允许对瑕疵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有条件地予以认可。侦查机关在进行“合理解释”时,尤其是对于证据瑕疵无法补正的,应当尽量对“合理解释”本身提供一定的印证材料,以证明其作出的解释是真实、有效的。例如,讯问的笔录未填写起止时间的,侦查机关不仅应当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还有必要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印证性的证据材料。所谓的“合理解释”,并不是某些侦查人员所说的“说得过去”就行,而是要有依据予以证明,事实上也是如此,要能够使审查者确信其解释是真实、合理的,并认定其瑕疵不足以否定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予以采信。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和补正是并列交叉的,并非只能使用其中一种方式来修复证据瑕疵,在解决证据瑕疵问题时,具备补正条件的,应当尽量补正并说明情况,以“合理解释”与补正相结合的方式来修复证据瑕疵。
对于瑕疵证据,因其往往是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情形,以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证明利益权衡上,瑕疵证据有其存在的价值,故立法也未直接将瑕疵证据排除,而是允许对瑕疵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有条件地予以认可。侦查机关在进行“合理解释”时,尤其是对于证据瑕疵无法补正的,应当尽量对“合理解释”本身提供一定的印证材料,以证明其作出的解释是真实、有效的。例如,讯问的笔录未填写起止时间的,侦查机关不仅应当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还有必要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印证性的证据材料。所谓的“合理解释”,并不是某些侦查人员所说的“说得过去”就行,而是要有依据予以证明,事实上也是如此,要能够使审查者确信其解释是真实、合理的,并认定其瑕疵不足以否定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予以采信。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和补正是并列交叉的,并非只能使用其中一种方式来修复证据瑕疵,在解决证据瑕疵问题时,具备补正条件的,应当尽量补正并说明情况,以“合理解释”与补正相结合的方式来修复证据瑕疵。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广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证据。具体而言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本文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违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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