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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 2008年 1月1日起每年补偿 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公司解散后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对于债权也会一并进行清算。 2、清算后,对于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应当向债务人主张,对于债权人对解散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债权申报。 3、债权申报的时间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成立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首先,支付清算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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