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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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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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