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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被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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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转移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需要复杂的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要求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第一次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可移送主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管辖不明的案件进行审判,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移到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接受通报、控告、通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必须转移主管机关处理,通知通报人、通知人、通报人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然后转移主管机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要求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有几个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可移送主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转移到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接受通报、控告、通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必须转移主管机关处理,通知通报人、通知人、通报人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然后转移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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