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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残疾人犯罪的审判中,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保障残疾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量刑时,依照其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涉及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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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残疾人犯罪的审判中,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保障残疾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量刑时,注意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及犯罪的数额、社会危害后果和事后认罪态度,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残疾按一般法律规定处理。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就医,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就医。而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残疾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残疾人犯罪量刑适用于两类人群: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残疾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会适当从宽处罚,如果残疾人没有达到刑事年龄的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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