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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辩护律师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法院派出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其合法身份,并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以机关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和检查记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重新收集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的供述或者有关人员的证言和陈述;确有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或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而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陈述的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证明,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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