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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8号;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9〕13号 2009年3月12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28日公布。
根据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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