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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的,如果该司机属于汽车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由该汽车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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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由骑车人承担责任,但是,乘客可以要求车辆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赔偿之后,有权向骑车人进行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于乘客来说是司机直接担责的,乘客可以直接向公交车司机索赔,但公交车司机事后可以向违章的行人追偿。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的,乘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司机方赔偿,或要求第三人赔偿,但实践中,要是损伤严重或由司机原因导致损伤的,乘客往往都会要求司机方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的,如果该司机属于汽车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由该汽车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如果该机动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的,经过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该机动车驾驶人和其挂靠的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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