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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
离婚支付抚养费给孩子18岁以上。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6岁,不满18岁,能够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以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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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位置。 2、但如果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1、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那么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依法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5、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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