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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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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自身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我国宪法规定,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法定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行政许可是一种受益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执行不当,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章还特别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素:一是违法行政的发生,二是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政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赔偿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声誉、道歉等。,其中主要赔偿方式是支付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不当,极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行政许可法律责任一章中还专门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政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赔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中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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