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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二)违反规定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超越资格证书规...
实行的投标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价格变化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行编制,但不得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规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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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受到或者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处理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本单位从业人员借用给其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二)在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从业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四)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简化手续,加强造价活动的行政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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