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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了四年了,离婚孩子改名字赔偿费是什么?

2022-0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都负有对子女教育和抚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王某壮与罗小某系同一个人,系被执行人罗生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罗生某与王小某的离婚而终结,也不因为小孩的姓名更改而终结,不管小孩叫王某壮或罗小某,被执行人罗生某都是小孩的亲生父亲,罗生某对小孩都负有抚养的义务,因而被执行人罗生某必须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只是对小孩更换姓名产生争议,对小孩是抚养费的主体并无争议,王某壮实际上仍然是生效判决书上所确定的权利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决定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罗小某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而罗小某的监护人有两人即申请执行人王小某和被执行人罗生某,按理,更换小孩的姓名应由小孩的父母双方协商决定,王小某在未征得罗生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小孩的姓名由罗小某改为王某壮,侵犯了被执行人罗生某的权利,但这不能成为罗生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换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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