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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规定是什么

2022-0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具有上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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