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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危险犯,即即使是行为没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但只要具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即可构成既遂。所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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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危险犯,即即使是行为没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但只要具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即可构成既遂。所以本罪的未遂是犯罪行为没有能够达到这种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三)》对投毒罪进行了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同时取消投毒罪这一罪名。
怎么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由于这种行为与犯罪目的、侵害对象、犯罪结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相互结合和交织,使得处断时极为混乱,有必要予以廓清。
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核心在于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来说: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2、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4、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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