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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
认定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原则来认定。 1、“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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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里,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分割进行偿还的债务也仅仅是夫妻债务中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因此,上述十方面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进行分割。
在我国法律中,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购置家庭用品、修缮房屋及为支付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1、男女婚前各自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原则上由本人偿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1、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债务由当事人用个人财产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其配偶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此两种情形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3、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4、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5、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6、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8、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一)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二)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三)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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