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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然是无证驾驶行为,但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行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 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四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 五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七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上述七种状态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含义,这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无证驾驶”含义是有区别的。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的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有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对1、3、5、6、9情形,交警处理起来不会有什么困难。2、4情形,交警通常不能现场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都会蒙混过关;在进入司法程序时,这两种情形可能被查实,驾驶人将承担无证驾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7、8种情形,如是一般违法,交警大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其实都应当依法按无证驾驶处理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可参考下面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表格进行对照),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等等);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4)的情况);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然是无证驾驶行为,但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行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 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三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四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 五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七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上述七种状态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含义,这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无证驾驶”含义是有区别的。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的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有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对1、3、5、6、9情形,交警处理起来不会有什么困难。2、4情形,交警通常不能现场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都会蒙混过关;在进入司法程序时,这两种情形可能被查实,驾驶人将承担无证驾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7、8种情形,如是一般违法,交警大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其实都应当依法按无证驾驶处理。
办理流程如下:受理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申请时,应当:1。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范围内,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和所选船舶登记机关。2、确认申请内容清晰、真实、完整。否则,不予受理。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员应当:1。确认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二、填写《审批单》审核意见栏中的初审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三、向复审人提交申请材料。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人员完成。审查员应当;1、确认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2、填写《审批单》审核意见栏中的同意或不同意(以及不同意的原因),并签字并注明日期。三、同意办理登记的,应当向审批人提交申请材料。四、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并在《审批表》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是证书签发人。审批人应当:1。核对申请的主要内容和审批表。2、在确认相关内容准确的情况下,填写《审批表》审核意见栏中同意发证的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这个日期就是签发证书的日期。三、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4、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表》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的意见和理由,签字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发证存档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留存的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或复印件整理好,与《审批表》一起存入船舶登记档案,并将归档记入船舶登记工作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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