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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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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讲,就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指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作出了这种规定的法律是: 一、《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最终裁决的情形: (1)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对此,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入WTO之后,商标法和专利法有关最终裁决的规定已经废除。以上就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情形。
简单地讲,就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指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作出了这种规定的法律是: 一、《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最终裁决的情形: (1)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对此,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入WTO之后,商标法和专利法有关最终裁决的规定已经废除。以上就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情形。
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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