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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起诉离婚财产的分割:1、一般由男女双方平等分割;2、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的,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将部分财产分配给无过错方。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起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的协商失败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孩子和女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对半分割。《婚姻法》(有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第19条,夫妇约定婚姻关系生存期间得到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必须依法保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八十七条【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能通过双方协商处理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孩子,根据女性和无过失者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必须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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