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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是:公司不能在员工的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
这不是劳动法具体规定的。可以延长医疗期,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劳动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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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长短是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如果医疗期满仍然不能工作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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