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加工合同履行地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承包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中明确指出,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约定加工合同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以承包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合同的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履行合同的地点;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为履行合同的地点。即时结算的合同,交易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合同的地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