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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他人;现实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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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要注意的是,虽然绑罪比一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法定刑要重,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则应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负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知,信用卡的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合法拥有此信用卡并使用,产生如同个人持卡的使用效果,就有可能发生恶意透支一类的诈骗活动,如果单位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当然要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所以单位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刑事立法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协调性,在刑法中规定与信用卡诈骗罪相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如单位伪造信用卡并用于骗取财物的,按现行刑法只能就手段行为仅能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对其骗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为罪责漏洞,所以单位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从司法实践上看,利用单位信用卡犯罪的近年来已屡见不鲜,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银行资金,又无力偿还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最终不了了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更好发挥刑法对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作用,建议将单位理解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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