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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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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软件主要包括(不限于): (1)工业控制软件,如控制机械设备动作; (2)改进计算机内部性能的软件,如某软件可以提高计算机的虚拟内存; (3)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软件,如数码相机图像处理软件。 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1、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2、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问题。那么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究竟涵盖了什么内容这也是目前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脑酷商业秘密网认为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可做如下的总结: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序的功能)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达(如一行行的代码)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达的界线;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达的独创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各要素,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编写。在主张计算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对软件界面的复制侵犯了其内在的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仅侵犯了软件界面本身作为其它类型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产生屏幕显示的代码是以不同方式编写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屏幕显示本身被复制了的事实。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作为独立于软件代码的其它类型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界面具体应当作为哪类作品受到保护,这取决于界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体符合著作权中哪类作品的定义。可见,一款计算机软件可以同时受到多种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如一款角色扮演类的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画面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其所配的音乐或特定的声音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中的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的设计又可能构成戏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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