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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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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权利有: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管理遗产;诉讼代理等。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以后,由特定的人按照遗嘱的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行为及程序。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作遗嘱执行人,则应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有: 一、查明遗嘱合法真实性; 二、对遗产进行清理; 三、管理遗产; 四、开展诉讼代理; 五、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召集在一起,公开遗嘱内容; 六、根据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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