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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
《道路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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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确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时,由机动车的所有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雇佣活动中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雇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追偿。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考虑,可以在起诉的时候将驾驶人,以及驾驶人所在的单位或者雇主,同时列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前提是驾驶者是正常行驶。如果驾驶员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那么依法由驾驶员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赔偿后,可以追偿。
《道路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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