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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分家析产农村是如何规定的?

2022-08-05
关于咨询一: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以及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您说明的情况,办理土地证,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我局已与舟山市国土局普陀分局联系,您可去舟山市国土局普陀分局查询其相关档案。 关于咨询二:您所在的勾山区域目前适用普陀区的政策。根据您的描述,户主有一子二女,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实施指导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多子家庭有子已达婚龄的允许分户,但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留有一子。”您户只有一子,不符合分户条件。 关于咨询三:若您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根据《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面积标准:(一)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二)3至4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2人以下(含2人)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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