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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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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职务侵占金额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公司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赔偿。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金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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