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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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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余额,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二)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同一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三)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短期融资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及时提供经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四)待偿还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五)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六)及时提供执业律师出具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七)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率、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与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机构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托管的各类债券;(二)签订债券委托投资代理协议;(三)直接或者变相非法转移利润,或者用其他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当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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