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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撤...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一)审查实习人员及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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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三)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定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因接收其实习的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XX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XX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二)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三)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规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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